全体学生、各校外教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我校现行有效《东莞理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编制,随着新法施行,主要对以下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后我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不变,持续有效,共分四章,十条。
修改条目 | 原版本内容 | 修改后版本内容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东莞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
第四条 |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
第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莞工〔2010〕8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莞工〔2010〕8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冲突的,以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
东莞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5年3月26日
(撰稿、一审:韩盛定,二审:宁靓,三审: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