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粤高教科〔1991〕42号)和《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东理教〔2005〕1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是我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业余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取得当年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资格。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水平统考成绩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并通过答辩;在校期间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四)按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补考门数累计四门以下(含四门)。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者。
(二)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三)在学期间曾受学校或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的4月1日至15日,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递交《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表1个月内,依据本细则第三、四条对申请学位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如遗失,不另补发。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在每年5月底前审批完毕。
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