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广东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确认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在籍新生,应填写有关表册,建立学籍档案,所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时所填的电子数据一致。在籍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信息核对,如学籍信息与学生提供的信息不符的,按《变更入学信息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及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各门课程均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
2. 操行方面。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学生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在毕业前进行综合鉴定。
第七条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期末考试(查)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和平时测验等)占30—40%。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第八条 分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授课的课程,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试,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如属考查科目,则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如无故不参加补考,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单位的证明(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供任职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及考试后才履行手续者,作旷考论。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如成绩不及格,毕业前只许补考一次,补考在该门课程的第二次补考时进行,补考成绩记入第一次补考成绩栏。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作弊者,补考成绩以“补考作弊0分”入册,不得再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班级中,已修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与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可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免修(考)申请,经审核批准者,予以免修(免考)。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1/4(含1/4)。
第十四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经假期自学补修后,在第二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从事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情况(如残疾)的学生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免于参加部分教学活动(不包括实验、作业、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环节)。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均已及格者(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且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经过第一次补考,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或历年累计超过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无级可留的(即下一级无相同的专业)可作退学处理,或留入相近的专业学习,或自行联系学校办理转学。留级学生原则上各门课程都应重修,原已及格课程可申请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的课程进行修读。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予以退学。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者;
3.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学习,经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并出具证明者。
第十八条 办理手续时须先向招生与事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可视为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如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则不得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因特殊情况,期满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一周内,持原休学审批表,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生以新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为准,休学前已修及格的课程与新教学计划相同可申请免修,未修课程须补修。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六、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 根据规定应予退学者;
2. 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
3.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 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或家长)证明者;
5. 本人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 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8.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原则上不予转学。如确因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动、患病或学校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等原因,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填发转学证明,由学生自行与转入学校联系。
第二十三条 因故确需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事先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按同批次、同层次、同科类、同形式及专业相近的原则,经学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才能转入我校相应班级学习。录取分数比我校低、根据原就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或毕业班学生,我校不予接收。
原就读学校所取得的与我校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学习困难者,可申请转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转专业包括校内同层次同科类不同专业的相同或不同学习形式间的互转。在校期间一人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经考核,符合《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档案一经移交,不再补发。离校生应尽快将本人毕业档案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九、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处理的学籍问题,一律不再改变。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广东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确认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在籍新生,应填写有关表册,建立学籍档案,所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时所填的电子数据一致。在籍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信息核对,如学籍信息与学生提供的信息不符的,按《变更入学信息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及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各门课程均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
2. 操行方面。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学生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在毕业前进行综合鉴定。
第七条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期末考试(查)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和平时测验等)占30—40%。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第八条 分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授课的课程,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试,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如属考查科目,则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如无故不参加补考,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单位的证明(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供任职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及考试后才履行手续者,作旷考论。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如成绩不及格,毕业前只许补考一次,补考在该门课程的第二次补考时进行,补考成绩记入第一次补考成绩栏。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在毕业前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作弊者,补考成绩以“补考作弊0分”入册,不得再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班级中,已修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与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可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免修(考)申请,经审核批准者,予以免修(免考)。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1/4(含1/4)。
第十四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经假期自学补修后,在第二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从事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情况(如残疾)的学生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免于参加部分教学活动(不包括实验、作业、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环节)。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均已及格者(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且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经过第一次补考,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或历年累计超过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无级可留的(即下一级无相同的专业)可作退学处理,或留入相近的专业学习,或自行联系学校办理转学。留级学生原则上各门课程都应重修,原已及格课程可申请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的课程进行修读。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予以退学。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者;
3.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学习,经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并出具证明者。
第十八条 办理手续时须先向招生与事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批准方可视为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如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则不得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因特殊情况,期满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一周内,持原休学审批表,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生以新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为准,休学前已修及格的课程与新教学计划相同可申请免修,未修课程须补修。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六、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 根据规定应予退学者;
2. 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
3.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 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并取得所在单位(或家长)证明者;
5. 本人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 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8.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七、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原则上不予转学。如确因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动、患病或学校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等原因,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填发转学证明,由学生自行与转入学校联系。
第二十三条 因故确需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事先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按同批次、同层次、同科类、同形式及专业相近的原则,经学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才能转入我校相应班级学习。录取分数比我校低、根据原就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或毕业班学生,我校不予接收。
原就读学校所取得的与我校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学习困难者,可申请转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转专业包括校内同层次同科类不同专业的相同或不同学习形式间的互转。在校期间一人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和政治思想表现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经考核,符合《东莞理工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颁发肄业证书,并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档案一经移交,不再补发。离校生应尽快将本人毕业档案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九、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处理的学籍问题,一律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