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考查课程的考试,加强考查课程的成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二条 一般考查课程可采用课程小论文、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案例分析、口试等形式考核。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考查课程可采用实验操作或上机操作等形式考核。
第三条 考查课程不提倡试卷考核的形式。若采用试卷考核,其要求等同考试课程,随堂测试。
第四条 考查课程都应实行平时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原始考核记录。考查课程平时考核根据课堂回答问题的效果、次数、完成作业的情况、学习态度、出勤及平时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查课程的考核组织安排
第五条 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填写《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考查课程考核方式审批表》,并交教务管理办公室。学期初,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最后一次课随堂完成。
第四章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
第七条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平时考核成绩和考查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为:优秀:90(含90)—100分;良好:80(含80)—90分;中等:70(含70)—80分;及格:60(含 60)—7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八条 任课教师评定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应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平时积累的考核材料,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综合评定。计分要细致、准确,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不得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的成绩。
第九条 任课教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应严格按照《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考查课程考核方式审批表》中的评分标准评分。课程小论文、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等应有任课教师评定的成绩等级。
第十条 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评出课程成绩,并将评定的课程成绩及其依据材料报送教务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成绩一经上交,原则上不能更改。
第五章 考查课程的补考
第十一条 考查课程的补考一律采用开卷考试。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补考试卷的出题由教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任课教师完成。
第十三条 补考不及格的随下一年级重修并随相应班级考核。
第六章 考查课程的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考查课程有关资料由教务管理办公室存档。存档时,试卷考核的课程与考试课程要求一致;非试卷考核的课程应备齐以下资料:
1、 考核方式审批表;
2、 各种考核评分依据原始记录材料;
3、 学生成绩单。